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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社保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29  阅读:6次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从2020年2月起到2020年12月底,免征全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或以雇主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二)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部分不予减免。

  (三)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此次减免范围。

  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之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养老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范围。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继续缓缴养老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987元(月平均工资为4832元)。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上限为14496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月缴费基数标准2739元。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在2739元至14496元之间可自行选择。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公布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五、缴费申报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应认真做好职工缴费基数填报工作,精心组织,及时准确填报,务于7月25日前完成本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二)申报核定缴费基数需提供《社会保险费申报承诺书》、本单位2019年劳动统计年报、能反映企业2019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账册(原件及复印件)并填报《2020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要严格执行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公示制度和企业承诺制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明细表一律由职工本人核实签字,并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三)各参保企业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制度,按月申报、足额缴费。在基数核定后要及时补报1至7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申报表,以确保征缴工作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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